《宋史·职官志》勘误一则

作者: 崔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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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宋史·职官志》所载“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为误。考其实际,当为文臣都大官之职被裁撤,而非南、北外都水丞司之设被废止。同时,都大提举河事官之任频繁更迭,既涉人选性质之文武变换,又及员额配置之单双调整,变动显著。

关键词:宋史;外都水监丞司;都大提举河事官

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宋史》卷一百六十五《职官志》载:“宣和三年(1121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1]按:此条史料依据应是宣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徽宗所颁之诏令:“诏添差文臣都大指挥更不施行,见任并已差人并罢,仍依省罢法。今后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2]这里的“文臣都大”指由文臣出任的都大提举河事官(以下简称“都大官”)。检诏令所述之变革,并非在于罢废南、北外都水丞司的建制,实则撤销的是文臣都大官,即将都大官职数自二人裁减至一人。宋廷在都大官一职的任命上,就人选性质(文官或者武臣)及员额配置(一名或两名)屡有更易。[3]下面对文武臣出任都大官的制度规定及员额变动,作一简要梳理。

宣和三年诏令中的“元丰法”,指元丰六年(1083年)闰六月六日敕文“黄河逐处都大并令本监不以文武官奏差”,彼时都大官的职位设置并未区分文武官之别,仅设官一名。随后在崇宁二年(1103年)五月十八日,都水使者赵霆上奏:“文臣管埽岸事,下与巡河监场为敌,上为都大、埽司所统,凡举执事,动有牵制”,管埽岸事的文臣为武臣担任的都大官牵制,故添文臣都大官一员,“使之表里相援,安心职守”,即从此都大官由文武臣分别出任,员额由一员增加至二员。[4]政和二年(1112年)七月五日徽宗再次重申,都大官一职需分置文武,确保职能之完备与平衡:“南、北外都水丞司管下逐都大司,各置文武官二员”。此后,都大官之制的再次更易,缘于宣和三年吏部奏议所起:“南、北都水丞司管下逐都大司,元丰年只是通差文武官一员为额,后来添增都大一员,即令每都大司文武官都大各一员”。[5]鉴于吏部提议恢复元丰旧法,遂颁行前文所述宣和三年诏令,但其只是复归神宗旧制,仅触及都大提举河事一官的局部调整。此与《宋史·职官志》所载的将整个南、北外都水丞司废除的叙述并不相符。

据《宋会要辑稿》方域十五记载,宣和三年六月,冀州、信都等地黄河水势猛涨,“北外都水丞张克懋、知州韩昭、通判晁将之措置救护有方”,故于八月二十七日诏诸官员“各特转一官”。[6]这表明宣和三年六月,北外都水丞张克懋与冀州、信都知州、通判等人协同合作缓解水势,直至当年八月,张克懋仍任北外都水丞之职。因此可知,外都水丞司并未于宣和三年六月被废。

注释:

[1](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五,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22页。

[2][4][5][6](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十五之三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9585页,第9581页,第9585页,第9585页。

[3]参见(日)吉冈义信:《宋代の都水监について》,(日)《社会经济史学》1967年第5期。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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