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三十年来的清代州县门丁研究述评
作者: 李奕霏
魏光奇有言:“官以门丁为心腹,门丁以书差为耳目,书差以土棍讼师为爪牙,土棍讼师书差即以门丁为靠背,内外沟通。”门丁作为长随(也称“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州县官的私人仆役。有清一代,门丁在州县治理与运作体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官员往往依靠他们在衙门内部传达任务、传递公文,并利用门丁监控胥吏衙役。门丁是清代官僚政治特有的产物,其活跃于政治舞台,发挥着巨大能量,但是其也借助自身便利条件招权纳贿、欺公罔法,加深了地方政治黑暗。20世纪以来,学界对长随问题的研究逐渐转向以门丁为主题的研究且有深入之势。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长随群体中的其他几类,唯有门丁群体被学术界独立研究,目前学界已基本厘清门丁的职能与作用、数量、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弊端等相关问题。文章拟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门丁这一社会群体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述评,以期对清代门丁群体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门丁的职能与作用
门丁,亦称“门房”“门上”。在古代专门为衙门长官服务,通报传达,交通内外。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衙”之分,而“内”“外”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丁”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因此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的《平平言》提道:“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郭润涛在《清代的“家人”》中概述了门房的六项基本职能,包括作息管理、公文处理、命盗案件报告、经济职能、客人接待以及规费管理。门房不仅是公私事务的必经之地,而且在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郭润涛的《长随行政述论》进一步指出,不同地区的门房分工存在差异,长随在衙门中主要负责沟通、协调与管理。尽管门丁在地方组织结构中依附于印官,但他们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并因其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显得尤为重要。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专门提到门上负责的公文传递范围很广,衙门中各房科之间和各房与幕友、官长之间的公文传递均通过门上之手。
目前学界尚未对门丁群体进行彻底和系统的分析与讨论。关于门丁的起源和组成、历史发展,独立而深入的研究仍然不足。此外,大多数研究仅从宏观角度审视门丁,缺乏地方性的综合研究。同时,由于地方档案资料匮乏,因此门丁的形象描述也不够详尽。
门丁的数量与收入
首先,门丁的数量。门丁事务繁杂且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往往多人合办,形成分工。“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谢金銮的《教谕语》记载:“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偏途论》有:“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可见在占据重要位置的府州,门丁数量更多。
其次,门丁的收入。清代门丁作为帮助正印官处理衙门事务的重要角色,其仍然归于“贱役”,薪水十分微薄。门丁通常会想方设法赚取额外收益,即主要依靠陋规及各种规费来维持生活,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提到门丁独享的“门包”,包括门丁从衙门公务中克扣的银钱、笼络门丁之人所送的各种礼品等。“门包”收入或由门丁全员分配,或由各门类长随按办事提成分配。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还提到门丁可享词讼规费之陋规,如门丁“承票规例”,以原告之贫富定规例之多寡;向参加科举考试者收取卷费、册费等。
门丁与州县官、胥吏等群体的关系
清代循吏刘衡在其官箴书《庸吏庸言》中指出:“门丁书役表里为奸,官若信任门丁,门丁倚书役为爪牙,书役籍门丁为耳目,因而弊窦丛生,剥削地方元气。”门丁如同纽带般连接着官员与书役,他们“案以贿成”,展现出亲密的关系。
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中以吏役乱法的案例揭示了县官管理衙门吏役的现实与期望之间的差距。门丁作为关键环节,与书差勾结的可能性远大于互相监督与管理,还存在串通挟制官长的风险。朱声敏在《清代州县司法实践中的门丁之弊端》中提到,门丁作为官长宠信的长随,常与衙门内其他追求私利者结成集团,追求资源最大化。他们勾结胥吏、土棍和讼蛊,与官长相互庇护。尽管如此,门丁与官长之间也会因价值观不同而产生分歧,门丁有时甚至会通过控制宅门、敲诈官吏百姓或窥探官长隐私来反制官长。刘影的《县级政府组织结构的近代转型》通过描述县衙公文的处理过程,清晰展示了门丁的职责,他们是知县、幕友、书吏之间沟通的桥梁。门丁这类非正式群体的参与,缓解了衙门运作的僵化,提升了行政效率。张研在《清代知县的“两套班子”——读〈杜凤治日记〉之二》中提到,胥吏和门丁因利益分配不均可能产生冲突,甚至相互揭发。例如,咸丰年间湖南善化县的门丁张福与知县、蠹役合作诈赃,但矛盾激化后,门丁通过窝娼反制同伙,引发重大案件。这揭示了门丁与衙门其他角色之间脆弱的同盟关系。
从整体研究来看,门丁与其他长随群体、官长、幕友、书吏、衙役等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既统一又冲突,但正是有这种矛盾存在,州县衙门的运转才不至于陷入崩塌。该研究领域尚存在拓展空间:一是关于门丁与书吏、衙役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门丁对书吏有监察作用,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门丁可能形成利益集团,且其实际效果可能与预期不符。二是门丁与正印官的关系应从晚清吏治改革前后变化的角度审视。研究门丁对外关系时,应超越衙门内部,扩展至与上级衙门、士绅、百姓等群体的关系,以及不同行政层级中门丁职能与权力的差异和相互作用。
门丁的地位与弊端
首先,门丁的地位。朱声敏在《清代州县司法实践中的门丁之弊端》中指出,在清代州县司法中,门丁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多项任务,包括看门、监视、收递词状、参与侦查和勘验。尽管门丁在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但他们地位卑微,受到制度限制,无法参加科举,且薪水微薄,这导致他们往往失去济世之心,走向违法获取私利之路。由于门丁参与衙门各项事务,重守衙门要地,因此其位卑权重,甚至可以反制官吏。此外,门丁可通过各种手段获得非法收入。综合来看,门丁是一个肥美差事,渴望加入者众多。
其次,门丁的弊端。州县为亲民之官,任用门丁,致使官与百姓气脉不通,正是“咽喉之地,无故添入梗塞之物”。门丁弊之深厚,州县官驾驭之费力耗时。
朱声敏在《清代州县司法实践中的门丁之弊》中提到,门丁与衙门中同样蝇蝇逐利者很容易形成“集团作战”,努力追求资源最大化,门丁不仅勾结胥吏,还与土棍、讼蛊沆瀣一气,甚至与官长互为表里,受其庇护。门丁参与司法过程,包括干预案件受理和操纵审理过程,导致司法不公。他认为,门丁扰乱司法秩序,官长难辞其咎,既未能严明自身不被门丁所胁迫,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芟除门丁危害。
李晓丽在《清代“家人求索”律探析》中聚焦“家人求索”律,指出门丁诈赃案件数量最多,“蠹役诈赃”因犯罪状况频发而多次修订,这反映了门丁群体求索、借贷行为的频繁性与严重性。焦蓓蓓的《浅谈清代州县长随》中指出“司阍”利用职权阻扰,索取“门包”,掌握实权影响吏治,感叹约束门丁之难。
学界普遍认为门丁弊端导致了州县吏治腐败,门丁通过非法手段牟利、滥权等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当前研究主要关注门丁对司法实践的负面影响,对其积极方面和日常生活形象了解不足。门丁是否值得同情或赞颂,以及其人品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门丁的管理与整顿
如前述,门丁常常出现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当其造成社会不稳定情节相当严重时,就需要各方对其进行纠察和制裁。
周保明在《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中指出,门丁常因各种指控而成为被告,官长若未能妥善管理门丁,则会受到处罚。这表明官长在处理复杂的官吏关系时,能否明辨是非,体现了其管理能力。以刘衡为例,他改变了门丁传递文书和传唤吏役的做法,防止了家丁与吏役之间的不当交流。方大湜曾列举十条罪状反对使用门丁,他认为门丁的使用是一种风气,并非一定要用不可。戴杰的《敬简堂学治杂录》中记录了州县单方面的差捕条约,专门提到家人不许门丁转达差役禀报事件的内容,可见对门丁与书役勾结的防范。
李晓丽在《清代“家人求索”律探析》一文中从吏治整顿角度出发,结合历朝历代司法律例,重点探究了清代门丁索贿搕诈这一现象。他认为,有清一代,“家人”的勒索图搕屡见不鲜,其中以门丁的诈赃最为常见,尽管有法律禁止,但受封建制度影响,法律效力黯淡无光。马金阳、魏倩茜的《不可小视的衙门长随》提到门丁以权谋私的特征,认为地方官应该拥有并建设自己的“长随班底”。
朱声敏在《清代州县司法实践中的门丁之弊》中指出,为防止门丁揽权,长官通常采取“既用之,又防之”的策略。他们谨慎选择人员,疏远门丁,并严格管理公务,减少长随的创收机会,提高结案效率,避免衙蠹因案生事,严格管理差票等。此外,提升官长自身素质,读律明理,说官话,避免将民事事务委以门丁,是州县官防范门丁之弊的关键。门丁问题并非个人问题,而是体制缺陷所致,反映了体制内成员普遍存在的贪欲和必然性。其背后实质是专制政体导致的权力腐败。若无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和权力结构的彻底调整,革除弊端仅是空想。
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提及清末新政裁汰书吏的议题,借新政东风,有廷臣奏请裁革门丁,认为门丁日侍官侧最易窥伺官之喜怒,易施其伎俩。其紧迫性甚于差役。
现有研究未能充分关注晚清门丁的裁汰问题。清政府为何偏针对长随中的门丁群体做大刀阔斧的裁汰?其职能被谁取代?应对措施及其效果如何?门丁群体面对这些措施时的反应,是积极遵守还是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另寻策略?正印官面对如此强烈的变化,如何重建地方行政体系?是否支持这场改革,有多少不同的声音?这些问题均需深入探讨。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