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未造成伤害后果,离婚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问:

王某与我再婚的第三年,怀疑我有婚外情,便开始酗酒,并借酒劲辱骂、殴打我,甚至在寒冷的冬夜将我赶出家门。无奈之下,我准备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然而,王某认为他对我虽有过几次打骂行为,但并不严重,也没有给我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他认为我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费用没有法律根据。请问,王某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王某多次辱骂、殴打你,还在寒冷的冬夜将你拒之门外,这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而上述法律并未特别规定家庭暴力必须以造成伤害后果为前提,换言之,只要构成家庭暴力,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