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兴趣班的学费,能否要求前夫分摊

问:

我和前夫离婚后,女儿随我一起生活,根据离婚协议书,前夫每月需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为了提升女儿的综合素质,我给女儿报了写字、钢琴、绘画等多个兴趣班,学费约2万元。由于我一人承担这笔费用很吃力,因此,我想让前夫分摊女儿兴趣班费用的一半,结果被他一口拒绝。请问,我若起诉前夫,要求他分摊这笔费用,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对于子女教育费的范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一般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基本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对于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夏令营、游学的费用,以及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内,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因此,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若想为孩子报补习班、兴趣班等,并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这方面费用的,应当先与另一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另一方可以拒绝承担。另外,在协商时,应注意留存另一方同意承担费用的证据。

本案中,你女儿上兴趣班的学费属于额外教育费用,且你事先未与前夫协商好费用承担事宜。因此,在前夫拒绝分摊一半的情况下,你即使到法院起诉,也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