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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财产造成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问:
我与赵某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12月29日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对女儿的抚养、财产处理都有明确的约定。最近,我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得知:赵某于2016年5月30日支付12.39万元购买了一台轿车,并且登记在他的名下。我向赵某提出分割这辆轿车的财产权益,赵某坚称该车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请问,如果我通过诉讼来主张多分多得这辆轿车的价值款,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赵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如果赵某不能证明系其父母出资,或者即便系其父母出资,但不能证明其父母只赠与赵某一人,则该轿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你可以主张适当多分得该轿车的价值款。
又因赵某不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还暗中由其一人享用,那么按照公平原则,应当按双方离婚时的车辆市场价值对轿车予以分割。至于离婚后,赵某个人使用该车期间导致该车贬值的损失,应由赵某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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