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读私立学校,高额学费应该由谁承担

问:

2019年冬,我与孙某某离婚时约定,10岁的儿子随我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并共同承担儿子额外合理的医疗费、教育费。孙某某虽然一直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但从不关心儿子的学习情况。2024年9月,我为儿子选择了私立高并支付了半年学费、住宿费及校服费共2.68万元,要求孙某某承担1.34万元,但孙某某认为我未与其协商且收费标准远远超过了普通公立学校,他只同意支付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校服费。请问,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学费应当由谁承担?

答:

虽然双方约定的“教育费”以合理为限,但从实际情况看,儿子就读私立高中双方均存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并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教育义务包含父母双方对子女就读学校的选择,你未与孙某某协商便决定让儿子就读私立学校,对双方教育费负担加重,并产生纠纷存在较大责任;孙某某对儿子的学习情况从不关心,未履行对子女教育的法定义务,对儿子就读私立高中也存在一定责任。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目前不宜让儿子再变更就读学校。因此,儿子的学费,你承担的比例应适当高于孙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