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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偷拍的影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问:
我因工作经常出差。邻居称我出差时丈夫邱某经常带异性回家,但邱某对此矢口否认,我便偷偷在家中安装了监控,发现邱某的确有出轨行为。我准备持视频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邱某给予损害赔偿。邱某则声称该视频是偷拍的,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请问,偷录、偷拍的影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本案中的影像视频,系你安装监控设施后拍摄产生,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证明邱某存在婚外恋情的事实,属于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偷录偷拍而来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要根据该条规定标准审查其合法性。如果系违法取得的,法院将不予认可。本案中,你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设施,既不违法,也未侵犯邱某或第三人的隐私。因为夫妻双方在家中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不属于隐私。因此,该视频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能够作为证明邱某存在重大过错和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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